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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禁止垫资施工、带资承包,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021-04-15

   近年来,各地区先后出台了地方性审计条例或审计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督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而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不堪负重,并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垫资和以审计名义拖延支付工程款是很多施工单位倒闭的罪魁祸首!
       2020年3月24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明确提出:

         2020年1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发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在2019年《政府投资条例》正式实施

        该《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施工单位垫资”、要求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其效力不是普通部委文件可比的:

       1、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及时竣工决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5、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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